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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主管民政救灾工作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Ⅲ级响应。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为一般自然灾害。一般自然灾害不启动本预案,可视情况由县区政府部门启动本级预案。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开封军分区协调驻汴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
  7.1.2 转移安置和组织: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区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火灾、疫病等)的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7.1.3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救济工作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7.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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