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Ⅰ级响应。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重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五成以上八成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Ⅱ级响应。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较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三成以上五成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