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人口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对造成人口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民政部。
(3)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上报灾情,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每天10时之前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报告。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
5.3.2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减灾办协调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城建、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核定。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县、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②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成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