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汴部队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区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2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县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4.2.1 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卫生、建设、国资委等单位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4.2.2 市本级及各县区均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储备必需的救助物资。
4.2.3 市民政部门负责购置救灾衣被等救灾物资。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及救灾装备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确保市、县(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市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 人力资源准备
4.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林、气象、地震、城建、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