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工作的通知
(长公通[2010]128号)


各支队、分县市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入所健康检查等工作,市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全市公安执法实际,于2010年2月3日印发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长公通[2010]19号)和《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长公通[2010]20号),对全市公安监管场所收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及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近三个月来,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的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不断规范。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将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带至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民办医院甚至社区诊所进行健康检查、出所就医等,获取虚假的伤病诊断证明或健康证明,以达到继续关押或逃避处罚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为此,市局就进一步规范监管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诊医院。《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必须到指定医院,不得擅自到其他医院(诊所)就诊就医”和《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办案单位在送押前,应当对送押对象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对疑似有公安监管场所不宜收押(接收)情况的,应当到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根据《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现明确凡各分局、支队办案单位带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或疑似有公安监管场所不宜收押(接收)对象进行相关项目检查必须到下列指定医院进行,即长沙市第一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湘雅附一医院、湘雅附二医院。四县市局办案单位带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或疑似有公安监管场所不宜收押(接收)对象进行相关项目检查必须到本县(市)下列指定医院进行,即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望城县人民医院、浏阳市人民医院、宁乡县人民医院。

  二、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办案单位带被监管人员做精神病鉴定,必须在湘雅附一、湘雅附二和长沙市脑科医院进行鉴定;带被监管人员做艾滋病检测的,须在长沙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带被监管人员做传染病鉴定或诊断的,须在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或诊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