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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现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岛外各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对村庄用地现状、整理潜力、投入和效益全面分析,明确整理的位置、范围和时序,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库。

  二、2010年在岛外各区开展宅基地整理和利用的试点工作。岛外各区应选择“空心村”现象突出、整理潜力大、土地利用价值明显,同时群众对改善村庄环境意愿强、村两委班子事业心、战斗力强的1~2个村列入试点村。

  三、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要以成片拆除危旧房和实施土地整理为重点,以腾出土地发展除商品住宅之外的经营性项目为目标。试点村村(居)委会应根据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范围制定规划方案,规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宅基地整理和利用项目基本情况;

  (二)涉及拆迁的情况,如已建新房应退出宅基地的户数、拆除的房屋面积,未建新房需另外安排宅基地或住房的户数、拆除的房屋面积;

  (三)拆除房屋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四)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或住房的方案;

  (五)整理后土地的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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