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厦府办〔2010〕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 -201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四)农业和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农产品产地准出负责。
二、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等各项保障措施。
(三)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各村(居)委员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部门和镇(街)年度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