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10〕22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忻州市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办法
污水处理是实施污染减排的重要途径,忻州市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忻州城区的污水处理任务,为确保污水处理厂的稳定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4〕49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同等七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296号文件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296号文件关于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即: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1.00元/立方米。市物价部门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
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公司收取;自备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区两级水资委收取;开发区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取。
三、改革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供水收费、污水处理收费一票制,以保证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各征收单位按照实际供水(用水)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于每月5日前上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于每月10日前将收到的污水处理费的95%拨付污水处理厂,将5%作为手续费拨付收费单位。
四、财政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