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规划之外的乡(镇)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管理,将墓地建设纳入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墓地建设和管理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和监管。
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