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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前款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 残疾人对用人单位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适当补贴培训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安装固定电话,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免收1台固定电话月租费。
  第十九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每月免收4吨水费、8度电费、4立方米天然气费,在有限价气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准购1瓶限价气。
  第二十条 收取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有关物价政策实施减免优惠。盲人和聋哑人申办住宅性质的宽带网,减免一次开户费。
  第二十一条 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房产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规划费;拆房建房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代办服务费。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残疾人家庭自建自住住房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无房的残疾人家庭首次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免收购买方应交的手续费。
  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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