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按照“以用为先、重在盘活、灵活处置”的原则,推动闲置土地的动工建设和盘活利用。对属于非用地单位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帮助用地单位尽快解决征地拆迁、规划、市政配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项目动工建设创造条件。
四、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力度
(六)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10%以上的,应调整预售方案,重新申报预售价格。未重新申报预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七)强化商品房预售动态管理。严禁捂盘和变相楼花炒卖行为,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加快推出商品房网上预订登记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已预订、已售商品房在“厦门网上房地产”进行预购登记,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备案证明。
(八)加大对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建立房地产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的机制,并通过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热线,及时发现和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销售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坚持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公开,坚持公开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结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形势专家会议分析机制。
五、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