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厦府〔201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等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加快岛外新城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全市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增加岛外土地供应,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加快岛外新城建设,合理承接岛内城市功能的分流和房地产市场的分流。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批后监管,促进项目动工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土地出让人书面申报,土地出让人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对用地者不执行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禁止一年内参加土地竞买资格。
(四)加大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预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市国土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促开工、促上市、促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