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的决策、行政许可、安全监管有直接责任的,按照“谁决策、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对决策、许可和监管失误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或违章违规操作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三)出资入股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交通运输系统公职人员;
(四)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予以行政许可,或发现企业丧失行政许可条件而未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的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相关人员;
(五)对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打击取缔不力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涉及安全生产重要问题举报不及时处理,对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不落实的交通运输系统公职人员;
(六)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不按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或组织指挥救援的措施失当,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相关人员;
(七)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
(八)干扰、阻碍或不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具有《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中可以从轻处理情节的相关人员,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形式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决策或组织指挥严重失误,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决策和组织指挥的主要负责人应公开道歉,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或者免职。
(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