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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5、监管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生等级事故没有依法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

  7、省厅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

  市州交通局:

  1、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水上交通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

  2、发生因管理部门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重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较大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

  5、省厅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以下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分管负责人、企业内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操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从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上述相关人员责任外,重点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九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不力,或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制止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下列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行业监管机构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一领域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交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企业分管负责人、内设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年度内发生二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应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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