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湘交安〔2010〕160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第一时间全力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建议。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