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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环境监测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环境监测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0〕71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依据《计量法》、《环境保护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厅就加强环境监测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监、环保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确保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合理配置、依法使用、数据准确。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计量管理制度。要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管好、用好环境监测计量器具。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加强对在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按照《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对在用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依法向当地质监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未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各排污单位应加强对环境监测在线监控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依法向质监部门申请周期强制检定,并主动配合环境监测机构对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做好比对监测。

  五、各级环保部门在进行排污核定、环境统计和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已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应以排污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控计量器具显示的有效数据为依据,不得估量计费和虚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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