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秘[2010]10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四日
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和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市城乡规划、物价、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市政设施;
(二)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设施;
(三)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公路、铁路两侧;
(五)公共橱窗、公示栏(牌)等;
(六)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七)其它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