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汴政[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1.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条例》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宗旨,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关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营造《条例》宣传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宣传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条例》的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两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着眼于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织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宣传品,使《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切实做好《条例》培训工作。要积极组织《条例》培训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4.完善和落实户籍地服务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流出地的工作职责,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和延伸服务,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