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规定
(一)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启动日期为2003年5月1日。
(二)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了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从实际足额缴费的次月算起。
(三)补缴年度内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个人账户不予补划。
(四)按102号文件和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时间执行首次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时间。
(五)“启动后退休的未参保人员”不愿补缴的,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六)从2010年7月起,我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累计满30年,女累计满25年,视同缴费年限、应参保年限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通过补缴获得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按应参保年限和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办法获得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脱钩。其中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后至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年限为应参保年限,应参保年限内的医疗保险费必须缴清。视同缴费年限和应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后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和应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不足部分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参保年限内的补缴办法是应补缴年度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6%。不足部分缴费年限的补缴办法是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不足部分年限(男30年或女25年减去已有缴费年限)。
(七)2010年5月至6月,主要办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及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前、后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7月至12月,主要办理已参保退休人员和医疗保险启动后退休的人员应参保未参保的医疗保险。
(八)属于当地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分三年到位,每年到位三分之一。
(九)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单位或本人负责。
(十)对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