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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后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因企业无法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后退休的已参保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对“关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2006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6%×10年标准缴费,一次性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所需医疗保险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
  自治区属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9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对市、县(区)属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和市县财政补助30%。
  中央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补助7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市、县(区)财政补助20%
  (二)对“启动前退休的未参保人员”,按2006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6%×10年标准缴费,一次性纳入所在地职工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市、县(区)财政补助30%。
  (三)对“启动后退休的未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补缴规定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补缴费用由原单位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和按102号文件、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为鼓励统筹地区做好“启动后退休人员”的参保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纳入1名“启动后退休人员”,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给予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000的奖励补助(不含按102号文件和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
  (四)对“启动前退休的已参保人员”,缴清每人1500元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风险金和历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
  (五)对“启动后退休的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6+2”标准已缴清最低五年实际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或已缴清启动之日至退休之日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按“3+1”标准已缴清最低五年实际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或已缴清启动之日至退休之日期间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按已缴年度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3%补缴差额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欠缴年度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6%,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实际应补年限补缴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补缴所需费用可以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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