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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0]103号)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市规划局、城建局(建委、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今年全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到2011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年底国家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为了完成今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采暖建筑工程,满足热计量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依法列入强制性监督验收范围,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保证新建建筑全部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三、各设区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新建建筑执行供热计量标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今年5-6月份对上半年所有竣工的新建建筑进行检查,9-10月对下半年竣工的新建建筑进行检查,并分别将专项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于6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将在7月和11月组织对各地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落实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内容应包括: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分户供热计量要求),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各设区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系协调,搞好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核算,在今年9月底以前必须出台当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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