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通知
(陕建发[2010]91号)
西安、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按省上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城市,要按照计划尽快落实改造项目。对已经确定的项目,若不能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允许在计划内进行调整,另行选择项目。按计划落实及调整的项目,务必在5月10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为确保国家补助资金落实到改造项目上,难以完成改造计划的城市,请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以正式文形式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经征得同意后,于5月20日前将已下拨的启动资金退回省级财政,以便全省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