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缓建、停建以及改变建设内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完成重点镇建设任务。项目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施工等有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重点镇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跟踪管理,遇到问题及时通报解决。每双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省建设厅定期向全省公布项目建设情况。
十、年底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重点镇融资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的重点镇以及所在市、县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附件:重点镇建设项目进度报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
重点镇建设项目进度报表
填报部门: 单位:万元
序号
| 重点镇名称
| 双月实际完成情况
| 年度建设任务
| 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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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计划投资
| 完成投资
| 形象进度
| 占年度投资比例(%)
| 占3年总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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