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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陕西省重点镇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陕西省重点镇建设
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10]8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建设推进全省县域城镇化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重点镇建设项目的建设,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三年内完成全部重点镇建设项目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镇建设项目是指道路、排水、绿化、路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镇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的,经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批准。

  三、根据省政府与各市(区)签订的《陕西省加快重点镇建设目标责任书》,各市(区)对省财政安排的资金(无偿拨款和借款)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对不能按期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的市(区),将扣回省级资本金并上报省政府进行通报。

  四、加快整合现有融资平台或构建新的融资平台,不断创新融资模式,通过搭桥贷款、社会融资等方式,多方筹措建设资金。

  五、市县对重点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应由市县财政承担的各类配套资金,市县财政要按要求足额落实到位,不能转嫁给重点镇财政负担。市、县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对重点镇及其辖区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

  六、各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重点镇建设资金监管,防止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

  七、重点镇建设项目应按照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进行建设。今年年底前,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到2012年,每个重点镇应完成8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重点镇三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额度低于8000万元,应尽快补充建设项目,经县、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核,补充进入三年基础设施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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