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的配送要保证急救药品6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六)配送企业必须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货和结算。
(七)药品配送全过程(所有环节包括订单处理、发货处理、退货确认等)必须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定期汇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审核无误后在自治区药械网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进行及时采购。
(二)及时向配送企业提供配送明细单。
(三)依据配送企业反馈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库明细进行汇总后,在自治区药械网集中采购平台上及时办理入库,并为国库集中支付货款提供入库证明材料。
(四)严格监督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及义务。
(一)根据临床需要,按时向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编报采购计划。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验收、储存、使用药品。
(三)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接收配送企业配送的符合条件的药品,并向配送企业提供入库手续证明。
(四)按实际采购情况,及时将药品销售款送交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第六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措施,对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盟市卫生局和旗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所属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及相关能力的审核,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