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程序
第八条 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分列),定期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统一通过自治区药械网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九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汇总报送和药品分发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条 配送企业依据自治区药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的旗县(市、区)采购订单,到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领取配送明细表,同时在网络平台上确认配送,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依据配送企业反馈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入库明细进行汇总,在自治区药械网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办理入库。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依据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出具的采购入库证明,在药品入库后的6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在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前,暂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款结算,并与现行基本药物采购结算方式有效衔接。
第五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基本药物,由入围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供应保障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生产企业对每个入围药品品规,必须在每个盟市选择1-3个药品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直接配送,不允许配送企业二次选择配送。仓储设施位于申报配送区域的配送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遴选遵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体办法、标准和程序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要在网上购选药品后,从生产企业选定的负责本盟市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签订纸质合同建立配送关系,通过自治区药械网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申报备案,确立配送关系。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配送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不论配送地点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配送企业均应按要求保证配送。
(三)按通用合同范本与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四)按照挂网药品的产品信息、产品质量标准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