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出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具体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的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因素核定。(3)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核定。
五、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进行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六、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服务人口人均补助标准确定,除中央补助外,总体上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具体分配时按盟市、旗县(市、区)财力情况区别对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自治区予以专项补助。
(三)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同时,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