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综合改革总体安排,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周密实施方案,并力求有新的突破。要以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并为全面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监督机制,确保规范运行
要切实加强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力求做到制度合理、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及时调整。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及各项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旗县(市、区)名单(略)
2.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略)
3.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略)
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略)
5.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略)
6.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略)
7.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略)
8.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9.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
附件8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二、补偿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