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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四、实施步骤
  各试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
  (一)设置机构,定编设岗
  结合各地区实际,试点旗县(市、区)编制、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总编制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对在册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提前离岗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册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并视情况推荐聘用。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予以安置。
  (四)明确任务,绩效考核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
  试点旗县(市、区)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六)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落实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试点过渡期间,盟市在自治区采购限价内,确定本盟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配送企业负责适时将自治区招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积极态度,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不怕碰硬、不回避矛盾,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调研,科学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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