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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人事劳动)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确定药品最高限价,确定生产和配送企业条件。在采购过程中允许以盟市为单位进行再次议价。以盟市或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招标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任、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全部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管理。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服务的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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