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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0〕25号 2010年3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新机制平稳运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药物费用支出明显下降。
  二、改革试点范围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共40个旗县(市、区)率先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上述旗县(市、区)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为试点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支持每个嘎查村建设一所标准化卫生室,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牧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7〕32号)。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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