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调控管理指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0〕29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有效调控和合理布局,不断提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2010年5月1日起,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分类调控管理。现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调控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调控管理指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调控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的有效调控和合理布局,不断提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全省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调控原则
第二条 以“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为核心,以“分类调控、观察准入”为原则,以“科学监管,有效监管”为目标,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运转状况评价为手段,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实施分类调控管理,对已设机构地域布局、机构数量及机构层级予以优化指导。
第三章 调控依据
第三条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运行状况评价办法》。
第四章 调控标准
第四条 注册资本满足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注册资本不足最低限额的,在2012年9月30日前,每申请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