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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皖国土资〔2010〕1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实行建库管理。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其中,《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确定的扩权试点镇投资复垦置换建设用地取得的置换指标,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中单列。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使用情况定期核对。

  第四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其中不低于30%的部分,留给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村民住宅、乡镇村基础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非农产业集聚发展建设,方便农民建房和就近转移就业。该留用置换指标在2年内没有使用完毕的,剩余指标可有偿流转,所得纯收益全额返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确认置换指标时,统筹10%的指标纳入省级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统一管理,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原则上在设区市的市区和县(市)区域内有偿流转使用。

  示范区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以跨市、县(市)有偿流转使用。

  示范区内市、县(市、区)为《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确定的三市六县垫付前期资金、整理置换建设用地确认的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调剂给资金垫付方使用或作价入股在共建合作园区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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