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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园林绿化、道路冲洗、城市消防、机动车清洗等用水,凡有条件使用符合国家用水水质标准的雨水、河水、湖水、井水的,应减少使用自来水或不使用自来水,避免自来水“优质低用”造成浪费。对少量取用河水、湖水作为园林绿化、道路冲洗等公益用水的,不再进行审批。
  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在使用节水型清洗设备的同时,要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三)设立节约用水技术改造资金。设立节约用水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工业、生活高耗水设施项目的技术改造以及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以促进节水先进技术、工艺、产品的推广应用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
  (四)修订《杭州市用水定额标准》。为进一步提高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平,修订《杭州市用水定额标准》,逐步建设用水数据远程监控系统,提高用水计划管理效率和考核时效。
  (五)加强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和查漏维修工作,分析用水现状,挖掘节水潜力,强化计量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
  (六)建立城市节水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规范节水统计工作,提高节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做好城市万元产值耗水量和工业、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的统计工作。
  (七)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以迎接节水型城市复查为契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和低碳城市建设;通过开展创建“节水型机关”活动,促进节水型企业、学校、社区和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八)加强节水宣传工作。制订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配合开展全国节水宣传周等活动;通过节水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树立节水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
  五、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及各项目审批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会同市节水办对建设项目中的节水配套设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二)市规划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学校、综合楼等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规划要求,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市城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规范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提高再生水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率。
  (四)市经委负责在依法开展“清洁生产”的同时,实施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促进生产单位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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