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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房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改)、《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6〕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二、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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