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体育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体育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基建管理办法),经过一年的试行,对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保证作用。该基建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体育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含维修下同)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保障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作要遵照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二、遵守基本建设规律,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见附件4)。建设工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凡由财政资金全额或半额以上拨款的且资金规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由局基建办管理、协调、监督。市局基建办负责牵头与基建项目主体单位、局政治处共同成立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简称建设领导小组(下同)。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基建办常务副主任担任,局政治处相关人员、项目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担任副组长(政治处担任的副组长职责为指导、监督基建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工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相互分工合作,各尽其责(见附件2、3),充分发挥局和项目主体单位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基建工作。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达到招投标规定要求的,采用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都要按规定签定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含各类招投标书)由建设领导小组中基建项目主体单位的副组长签发,签发前须由法人单位承担合同的初审,初审后上报局由法律顾问审查,而后报组长审批。组长对合同负全责,如组长和副组长对合同条文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须报局分管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