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0]10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机构的体检委托时,正确区分入学、就业体检服务和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特殊情形。
在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医疗机构要做好公民隐私的保护,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予受检者本人。
医疗机构内部招工体检时,应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并严格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体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于5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浙人社发〔2010〕98号文件的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违规医护人员,依照《
执业医师法》和《
护士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同时将查处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我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联系人:付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