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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安〔2010〕27号)


各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辖区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将学习《办法》纳入本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学习,按照《办法》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文件,确保企业内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每名员工都具有相关知识和能力,严格依照《办法》开展生产、经营。

  二、现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办法》要求,从组织机构、安全设施、购销行为、管理制度等方面认真组织自查,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应立即纠正。我局将对上述企业的定点资格进行重新确认,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注销其定点生产、经营资格。

  三、需购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申购;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需购买麻黄碱滴鼻剂或大于豁免数量的麻黄碱片剂、注射剂的,也应办理购用证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审批程序在我局网站(www.bjda.gov.cn)公布。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由本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销售给本市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销信息应在印鉴卡上记录。

  五、各分局应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京药监安[2009]90号)要求,对辖区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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