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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浙卫发[2010]6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号)和《关于增加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所在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监督、协助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厅。
  其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鼓励辖区内医院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待我省试点工作方案出台后,共同做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
  二、确定为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的医院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各试点科室成立相应的工作实施小组,按照卫生部的统一实施步骤开展各项试点工作。
  三、卫生部将于近期开展试点工作启动阶段督导及基线调查,主要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试点工作具体目标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指导试点科室制订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督导,请试点医院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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