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教[2010]34号)
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电气(集团)总公司:
为支持地方高等教育的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印发了《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上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和2010年度项目预算的通知》(财教便函[2010]6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做好今年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以及高校内涵建设的相关要求,确定所属高校的建设目标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指导所属高校编制建设规划。本期规划的项目建设期为2010-2012年。请各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规划(包括电子版)汇总后送我局。
二、有关高校根据建设规划确定2010年度申报项目,填写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7月10日前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