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开封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三)完善银企合作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完善政、银、企沟通协调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建立完善银行和企业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由经济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协作共享机制,广泛收集经济、金融和产业政策信息,金融运营和监管信息,及时研究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政银企互动共赢。
  2.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介制度。政府有关经济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库,及时筛选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利用项目推介会、银企洽谈会、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调查论证,积极申报、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对银企项目洽谈会上签约的合同项目要按期履约,足额完成信贷投放计划。金融机构、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跟踪监督签约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3.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改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贯彻货币政策,坚持有保有压,加大对三农、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切实转变银行业发展方式和盈利模式。要逐步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营销方式,通过广泛的营销活动,加大对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成立域外金融机构联络服务机构,对我市辖区之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域外金融机构对我市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为域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调研考察项目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四)优化金融投资环境,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机构风险提示制度,维护金融稳定。严格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维护辖区内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评估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检查整治力度,确保金融业健康发展。建立金融机构风险提示制度,对因货币政策、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调整可能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以及金融机构经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健运行的风险隐患,市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并向党委、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报告,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2.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对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经债权方调查协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有逃废债务迹象的经济主体,由债权方报送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实行登记预警和内部通报,并对登记预警的逃废债务问题要给予密切关注,落实跟踪监测、限期转化的责任。对限期不能协调化解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实现转化的,及时消除。
  3.加大对守信企业和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最佳信用县(区)和诚实守信企业,要给予信贷倾斜,加大授信额度,改善县域、企业融资难的状况。要简化贷款手续,在融资、担保、结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客户履约守信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