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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开封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3.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开展“最佳信用县(区)”评定、“农村信用工程”创建、“诚实守信企业”评定等信用环境细胞建设,健全信贷奖惩机制,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联动配合效果,筑牢金融信用底线
  1.规范企业资本运作,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资本运作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资本运作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定企业资本运作方案时,必须听取金融监管部门和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实施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邀请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债权的意见;企业资本运作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等必须在债权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督之下进行;相关企业(不包括已经按照正常程序完成破产清偿的企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时,财政、税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要求企业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金融债权没有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相关变更,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少数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依据债权方提出的请求,视情节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2.提升司法效率,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坚持公正司法、严明执法,加强对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诉至市、县(区)法院的金融债权案件,要依法办理并努力提高审理、判决、执行效率。当年立案的案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的审结和执结率必须达到90%以上,历年审结案件的执结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处于执行阶段的金融债权案件,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挠干扰。减免维护金融债权有关费用,司法部门对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要在法规许可范围内提供优惠;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费用收取在法规许可范围内提供优惠。
  3.加强组织领导,多措并举有效清收银行债权。要组织各金融机构对2005年以来逃废银行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澄清底子。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清收盘活拖欠银行债务工作,实行县、区领导负责制,由拖欠银行债务企业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协调清收盘活和债权落实;市属企业由市直主管单位负责。实行一户一策、灵活有效处置,针对每一个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债务清收盘活和处置落实方案,确保清收盘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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