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国家投资或社会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合法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元市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国家投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援助)、港澳援助、国外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或比选方式。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监察局配合,负责招标或比选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投资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