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
补充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
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1号)印发执行以来,自治区共安排近300个水库移民新村建设项目。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来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效果显著,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做法,切合我区移民工作实际,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现就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重点

  在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优先安排对象中,要重点安排1985年以前搬迁的、目前移民户仍居住在搬迁时所建房屋的村民小组。

  二、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内容

  (一)移民住房建设。

  1.移民旧房改造要在移民户自愿的基础上,由移民户自行建设或自行请施工队建设。

  2.移民住房建设以移民户为单位,人均砖混或砖瓦结构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由政府适当给予建房扶助。

  3.移民住房建设扶助方式,主要是对移民利用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补助权利质押的建房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为3年以下,也可以补助水泥、钢筋、砖等建筑材料。

  4.移民住房建设扶助原则上每户不能超过1万元。移民户住房建设投资少于1万元,按照实际发生的投资进行扶助,超过1万元的,按照1万元给予扶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