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0〕657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公司: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
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转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煤矿(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
二、继续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严格控制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煤矿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三、强化煤矿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狠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强化对证照即将到期的小煤矿的监管监察工作,严厉打击“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