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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各县区、各部门的决策评估工作要逐年推行。

  8.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决策内容违法,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逐步深化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制建设。

  9.科学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突出地方特色。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制订制度,逐步改革制订规范性文件的提出机制,增强政府主导的作用,防止部门利益倾向。

  10.改进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法,扩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1.积极探索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估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后,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成效、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全面推广制定前、后评估工作。

  1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修改、废止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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