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及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2010]13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下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为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由市财政局审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下放到各区县财政局审批。
二、各区县财政局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