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为广告设置服务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者)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场地、空间及交通(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设施,采用张贴、悬挂、绘制等方法设立,以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等为形式的广告。
本办法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纳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溪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应依照其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形式与街景协调、美化环境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与街道、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