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各类信息,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证,为全市和谐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单位时效意识不强,个别的甚至无视有关规定,信息报送严重滞后。此外,还存在单位之间缺少主动沟通,效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上级领导对情况的及时掌握,给工作造成了被动。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措施,规范操作,严肃纪律。遵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的处置工作事关重大,刻不容缓,时刻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危机应对处置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处置及时,应对有力。
二、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各项要求
(一)及时报告。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确保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为保证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建立事发后一小时内完成核实、本级领导审批、上报信息的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行政问责工作范畴。
(二)提高效率。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灵活机动、加快节奏。在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情况下,为缩短时间,首报信息可以口头报告(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报告),并边报告、边了解情况,随后补报书面报告。报告中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及过程、现场状况、初步定性、影响范围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等要素应尽量齐全。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面核实的,应报告已掌握的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漏报或瞒报。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理结束。市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定性一般以部门、县区上报的书面报告为依据。
(三)规范操作。对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首先报市政府,上级有规定直报的,必须抄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萍各单位(含具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即时报告或通报市政府应急办,在按规定报省时,应在第一时间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