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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 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审查及整改工作要求
  组织审查的部门应按时限和工作要求及时、严格的组织审查,并做到审查结论明确。委托审查的,组织审查部门应出具“建议省局通过…”或“建议省局不予通过…”的明确意见;若建设项目需整改后通过审查的,组织审查部门应签署“建议整改落实后通过…”,并在企业整改落实报告上签署“已落实”意见。若建设项目需在整改后通过审查,且不能在受理通知书承诺期限前整改完毕的,省局将作出暂不予通过审查的决定。待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送省局办事大厅,重新办理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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